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附条件总结:
(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
(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