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预习16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7日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附条件总结:

  (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

  (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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