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二)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28日

  3.第221页的[例4-51],在计算营业税时,是不是应该对自建行为和销售行为都应该缴纳营业税? 
  解答:第221页的[例4-51],介绍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及出租写字楼取得营业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并不是介绍企业自建行为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如果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应在销售环节缴纳自建行为和销售行为的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不属于自建行为,因为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将开发的项目承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不是自行直接建设。

  4.金融企业怎样计算税费,哪些内容算收入,哪些内容算费用?怎样计提营业税?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怎样算的,能举一个金融企业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例吗? 
  解答:以金融企业中的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从事各种金融商品买卖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在计算应纳营业税时,有的是按营业额(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有的是按营业额(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具体规定请参见辅导教材第216页和217页的相关内容,计算实例请参见辅导教材第220页的[例4-48]。另,有关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的内容,不在《经济法基础》大纲之内。

  5.在复习中应该如何把握考试大纲与辅导教材的关系? 
  解答:考试大纲确定了考试内容和范围,但考试大纲对所涉及内容只是作了简略和概括的介绍。对考试大纲内容的具体理解,可参阅相关辅导教材等资料。

  6.第75页第4行月积数法的年利息计算公式中的1/2,与第72页倒数第15行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公式中的1/12冲突,是否都应该是1/12? 
  解答:是的。

  7.第131页第 22-24行“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否有误? 
  解答:应为“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第298页“七、关税征收管理中”的第3行“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是不是有误?应该是“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这一段最后一行的“千分之一”是不是有误?应该是“千分之零点五”,即“万分之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