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2015年《个人理财》第七章考点速记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2月28日

第七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7.1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设计的相关法律

7.1.1 《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1.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循民事法律的资源、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2.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①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如下分类:

第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①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 法人的分类

第一, 企业法人。第二, 机关法人。第三, 事业单位法人。第四, 社会团体法人。(3)非法人组织

3. 民事代理制度: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 代理的基本含义(2) 代理的特征(3)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4 )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5) 代理的法律责任(6) 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详见P1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详见P167.

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理财业务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 合同无效5.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 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7. 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应当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第 二,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安抗辩权

8.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承担形式主要有:①违约金责任;②赔偿损失;③强制履行;④定金责任;⑤采取补救措施。

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名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商业一行发》共分九章。《商业银行法》是跳帧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

1.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是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这里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2.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级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第一, 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作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安全为第一要旨。

第二, 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

第三, 效益性原则:效益型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

3.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详见P173.

商业银行的以上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

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

4.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 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2) 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3)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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