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重点复习(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6月10日

代理及其种类(P220-223) ★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定、委托、指定、无权、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等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之上的。

无权代理(追认期1 个月):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95 年通过)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构成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法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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