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6.6授信(P207-209)
授信业务:指商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贷款业务是授信业
务的主要内容。
授信原则: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审贷分离、分级审批: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考点6.7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P209-210)
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两个或两上以上同级分支机构贷款;不得提供虚假报表;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和期货方面的投机经营、经营房地产业务、从事房地产投机、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诈骗贷款。
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不得向违规经营借款人发放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委托贷款不得收取规定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考点6.8贷款合同(P210-212)
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贷款合同抗辩:贷款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来源:233网校
贷款合同保全: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