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岛海关:海单反相机镜头的税率目前按照10%收取还是4%[198077]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0月17日
问题编号:[198077]

  问题标题:单反相机镜头的税率目前按照10%收取还是4%?

  问题内容:您好,刚刚在网络上看到消息称2014年起单反相机镜头税率降至4%,经过咨询,青岛海关目前依然按照10%收取。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经查询附件,在《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中,第693条及694条“单反相机的镜头”和“普通相机(单反相机除外)的镜头”的“2014年暂定税率”均为4%。因此想知道目前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标准进行收取,如果是按照4%进行收取,那么在之前几周里经过报关而被多收取的关税是否可以退还,如果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提 问 人:1252   发布时间:2014-10-16 21:31:48

  答:感谢你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你所指为属于个人行邮物品性质的可拆卸式数码照相机镜头,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规定,应归入税号17010122,进口税率为10%。如属于贸易性质的货物,所述为9002113100的单反相机镜头,则应按照暂定税率4%计征关税、增值税税率为17%。如有未竟事宜,可拨打12360热线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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