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关员辅导资料: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8月21日
2012年报关员辅导资料: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
  二、进口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方法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1、成交价格方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2)、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如:限定用途、指定转售方等行为;但对转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限制。
  ② 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行为,以买方必须销售给卖方东西为前提。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入因素:(以下各项共性:我方负担,但未纳入货价。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工、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a、买方负担;b、未包括在价格中;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口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用而非货物进口费用)
  注意:保修费用不得扣除。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国内部分);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口货物境内复制费;
  e、单独列明、有融资协议、不高于一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利息;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条件)
  (1)、相同或类似货物:原理结构、特性、材料、使用价值等类似,在功能和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2)、同一地区或国家生产
  (3)、相同或类似的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即在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4)、价格可量化调整:考虑数量、运输方式和距离、商业水平等,这种调整应在可量化的基础上进行。
  3、倒扣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各项进口税和各项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1)、可作为基础价格的货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a、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先同时、再45、再90天内)
  b、保持进口状态销售(如加工,则加工成本可扣除)
  c、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即最大量批发给买方的价格)
  d、第一环节销售
  e、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其中前三项是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2)、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
  a、境内销售利润、支付的佣金和一般费用;
  b、进口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d、加工增值额(如果存在境内简单加工)。
  4、计算价格法:以生产国/地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出口至我国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合理的利润及费用。
  5、合理方法:规定避免使用下列价格确定法:
  (1)、以国内货物、国内售价为基础
  (2)、以出口地境内市场价为基础
  (3)、备选价格中选择高者
  (4)、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5)、依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6)、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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