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关员辅导资料: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8月21日
2012年报关员辅导资料: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类别
  1、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
  我国执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亚太贸易协定》、《东盟框架协议》、《CEPA香港规则》、《CEPA澳门规则》《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巴基斯坦)等。此外有《三国换文》(老挝、肩部摘、缅甸)。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自主制定,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产品。
  (二)原产地认定标准(两种标准比较)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增值标准
  非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满足以下条件时,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为原产国:
  ① 最后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 《亚太协定》增值比例不少于50%,孟加拉国不少于40%;
  《东盟协议》要求东盟自由贸易区增值成分不少于40%;
  ▲▲ CEPA项下港澳产品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为不少于30%;
  《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巴基斯坦增值不少于40%;
  《特惠协定》下的非洲增值比例不少于40%。
  (3)直接运输标准
  直接运输或者:
  ① 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即使途经非受惠国,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交易和消费;
  ③ 除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或澳门(可经香港)直运内地口岸(不能从香港外第三国转运)。
  (三)、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税则归类(四位编码)改变;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四)申报要求
  1、报关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如经其他受惠国,须另交“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2、《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CEPA香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零关税税率;
  香港产品,同时提供“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证明适用绿色关税制度;
  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用《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非洲产品报关时申明适用特税关税。
  (五)原产地证明书 ▲▲
  1、《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 一批一证;无证到货可90日补证;
  2、《东盟协议》的原产地证书
  ① 有效期:4+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货值不超200美元,可不提供,但要提交制造商的声明;
  ③ “一批一证”;
  ④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征收等税保证金)。
  3、CEPA原产地证书
  ① “一批一证”;
  ② 未再加工出具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③ 绿色关锁制度:香港海关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进口时海关查验香港海关查验报告后直接放行。
  ④ 实行海关联网管理。无法核对时,可担保放行,海关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性时退保或转税。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可经总署或深圳、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向香港海关、澳门海关或经济局提请核查,期间可等税担保放行(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核定税额);
  ⑥ 澳门原产地证签发机构:澳门特区经济局。
  香港证签发机构:香港工贸署、总商会、工业总会、中华厂商联合会、中华总商会、印度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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