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料件、制成品的估价:
(1)进口料件需征税的,主要是针对不予保税部分的征税,因此以其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原进口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或成品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
2、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成品的审价方法
(1)内销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料件或成品
(1)纯进口料件制成品内销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料件或成品的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2)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以原进口料件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时,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4、无实际进境保税物流货物的价格审定
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但必须包括仓储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则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期限外,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方法审定完税价格。
6、出料加工复进口时完税价格的审定
境外加工料件费、加工费、复运回境的运保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进境是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审价方法审定完税价;留购时,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租赁期间,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租赁期满,已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交税的,以审定的租金总额或者货价为完税价格。
9、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相同或相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10、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监管期间内转售时存在征税问题。方法:
完税价格=原进口价格–折旧=原进口价格*(1–使用月数/总监管月数)
11、设备随附软件的完税价格审定。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按介质成本或者价值审定完税价格:
(1)介质或软件的价值分列;
(2)未分列,但可以证明介质或软件的成本或价值;
注意:美术、摄影、音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等不适用。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输工具作为货物进口,如果自身动力进京,不另计运费;
2、保费需要另求时:保险费=(货价+运费)*3%;
3、邮递费包括保险费与运输费用;
4、边境外交货的运保费=边境口岸价*1%。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完税价格:以FOB价格为基础,扣除关税
(二)扣减费用:
1、出口关税;2、装船后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3、卖方自己承担的佣金
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率)
(三)估价方法:
见前:成交价格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法、计算法价格法、合理方法。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发出书面质疑通知,货物的收发货人15天内提供证明资料,限期内不能提出,可放弃或申请延期。
对于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不符成交价格条件,不经该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阶段。
(二)价格磋商程序:
与收发货人了解情况,磋商确定价格。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
不需价格质疑、价格磋商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1)分批进口货物,前曾有批次估价的;
(2)完税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2万人民币以下的;
(4)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和旧品等。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具保放行货物请求权。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3、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知情权。
4、估价不服下的申诉权。向上级海关提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单据、资料等
2、举证的义务。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交易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