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发行与承销习题: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0月15日
 41.包销金额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下限为基础计算。(  )
  42.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
  43.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
  44.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可以弃权。(  )
  45.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诵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
  46.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10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
  47.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1次。(  )
  4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
  49.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无需重新上发审会。(  )
  50.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
  51.公司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行的,公司应在发行股票前根据有关要求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联合出具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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