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二 股票发行市场
(一)股票发行类型
(1)首次公开发行。
(2)上市公司增资发行: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④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股票发行条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1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芍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证券法》第五十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为最近1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务件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