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精讲第四章第二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9日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义: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资格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

  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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