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义: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6、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资格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
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其他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