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从业考试《市场基础知识》讲义(第七章第四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31日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
  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房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价、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l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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