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市场基础知识复习:市场的行政监管3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8月21日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延迟。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临时报告。
   5.深交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1)创业板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①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③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④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①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发生了正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该事件虽然董事会及监事会尚未作出决议,或尚未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但该事件出现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这些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就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及时披露。
   (3)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四)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2.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3.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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