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具体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我国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第一,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企业债券主要是以大型的企业为主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限于大型企业,一些中型企业甚至小型企业只要符合一定法规标准,都有发行机会。第二,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更具市场化的核准制,引进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第三,担保要求不同。企业债券较多地采取了担保的方式,同时又以一定的项目(国家批准或者政府批准)为主;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也不强制担保,而是引入了信用评级方式。第四,发行定价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第五,公司债券实行了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即定下发行计划总额之后,可以在当年到24个月之内根据需要不断进行筹资,使企业、公司能够更灵活地安排,以满足筹资需要。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可转换公司债的推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第二,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