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考点)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注意证券公司经营各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六、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考点)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