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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第十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网站(www.hksi.org)《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考试纲要(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
第2章:相关香港法例及《公司条例》的原则 |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第4章:发牌及注册与附属法例 |
第5章: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 |
第6章:业务运作与常规 |
第7章:在香港交易所的参与 |
第8章:企业融资及证监会的认可产品 |
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及不当交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