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3年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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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受规管活动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十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网站(www.hksi.org)《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考试纲要(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2章:相关香港法例及《公司条例》的原则
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4章:发牌及注册与附属法例
5章: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
6章:业务运作与常规
7章:在香港交易所的参与
8章:企业融资及证监会的认可产品
9章:市场失当行为及不当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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