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1、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熟悉)
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
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3、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
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4、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
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2、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