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咨询工程师方法实务考试题预习(九)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9日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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