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 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A 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三)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 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 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三)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项(一)不合法之处
(1)3月21日,A公司将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题中,3月18日A公司宣布合作的消息,该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A公司应立即报告并公告。
(2)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黄某属于A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陈某建议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