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_第20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1月17日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假设条件中,C公司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 
  试题点评: 本题难度不大,但是有些考点稍微偏了一些,尤其要注意第一问中的被追索对象是不包括C公司的,因为该汇票是由第三人承兑的,如果第三人未承兑的,该汇票与他没有关系,追索对象中也不应该包括该第三人。第二问中的抗辩考点比较简单,只要是票据法题目的,基本上都会涉及抗辩权行使的限制问题。第三问稍微有些难度,关键是确定被保证人。本题考点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P194页2、3题中有所涉及。

  2.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个;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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