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课后练习题七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2月22日

  61.以下不属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衡协调原则

  B.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C.有限干预原则

  D.市场优先原财

  答案:D

  解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有限干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因此,选项D不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2.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B.物权属于支配权

  C.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

  D.物权是相对权

  答案:D

  解析: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故物权是绝对权,本题应选D。

  6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A.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

  C.按需共有

  D.按劳共有

  答案:B

  解析:财产共有的形态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方式。故

  C.D两项排除。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64.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

  A.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B.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C.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D.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故本题应选C。

  65.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A.主体合同

  B.双方签字

  C.内容合同

  D.意思表示真实

  答案:B

  解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的形式合法。双方签字仅仅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一种表现方式,故双方签字并不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

  66.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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