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模拟试题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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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质押担保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

  (3)乙公司拒绝发出第二批货物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综合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用于试制新产品,承诺3个月后付款。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请丙公司和丁公司作担保人。其中,丙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加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期供货后,甲公司为筹集资金,将该批货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0万元。

  由于试制新产品失败,甲公司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丁公司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丙公司同意承担责任,但是丁公司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经调查了解到,甲公司试制新产品失败的原因之一是股东之间有矛盾。甲公司是由张某、李某、王某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10万元,但是张某拒绝追究李某的责任,王某准备就此对李某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货物用于抵押担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甲公司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是否合法?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4)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王某是否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的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甲的担保行为合法。

  (2)丁公司的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题中,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①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监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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