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6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6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额应由商场承担。因此,和方案2一样,赠送现金的商场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还需为消费者代扣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1+17%)×17%-120/(1+17%)×17%=11.62(元)
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计算方法同方案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总额=(200-120)/(1+17%)-60-15=-6.62(元)
应纳所得税额=(200-120)/(1+17%)×25%=17.09(元)
税后利润=-6.62-17.09=-23.71(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综合税收负担比较如下表所示:
各方案税收负担综合比较表
单位:元
方案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税后净利润 |
1 |
2.9 |
4.27 |
- |
12.82 |
2 |
15.11 |
17.09 |
15 |
5.52 |
3 |
11.62 |
17.09 |
15 |
-23.71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税收负担角度看,第一种方案最优,第二种方案次之,第三种方案即采取返还现金方式销售的方案最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