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诉讼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7日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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