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4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判断,2012年单选,2012年多选,2009年单选
  【本节目录】

  1.股东
  2.股东权及其分类
  3.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4.有限责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利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和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几种情形。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UE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