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基础讲义5.4(合同的履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9日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题·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1)第三人因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使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3)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有合同义务,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人保留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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