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基础讲义5.4(合同的履行)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9日

  【考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2008年)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本题中的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本题中的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考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年)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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