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基础讲义5.2(合同的订立)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9日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损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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