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三十四:技术合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8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四、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二) 职务及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  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1.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3.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非职务技术成果     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三)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约定→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约定→共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四)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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