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三十二:建设工程合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6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分包--一定情况下可以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注意】分包的四个条件:同意、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

  2.转包--绝对不行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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