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二:合同订立的主体及形式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1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合同订立的主体及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1.资格: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代理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约定时采用)。

  (二)口头形式: 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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