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强化学习十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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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十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1.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总结】权利与义务:针对市场主体的说法

  职权(权力)和职责:针对调制主体的说法

  判断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都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判断题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Y. 对

  N. 错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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