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一章强化学习十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14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十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

  【理解】经济法领域的许多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只不过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出现和独立存在,才出现了高层次的行为。(比如:征税原来作为基础性行为只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作为高层次行为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西部大开发)

领域  基础性行为  高层次行为 
财政法  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的发行行为  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的调控行为 
税法  税收的征收行为  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法  货币的发行行为  通过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法  市场交易行为  体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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