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2.以股东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审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形式
4.股东大会的召开
5.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随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
股份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二)股票的种类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六)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数额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股份转让的地点。
(2)股份转让的方式。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