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2、《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收取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建注函[2007]18号)
二、网上申报:
要求:除特别提示外,应同时在以下两个网站申报且数据必须保持一致。
1、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首先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http://www.ciac.sh.cn网站(技术咨询电话:54614788*3344),选择“在线服务”下方的“人员”栏目,点击“网上申报”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栏目后,按照网上提示和相应的申请事项进行数据录入,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并打印相应的《申请表》。
2、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还须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ccost.com)”(技术咨询电话:010-88370110)网站,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数据录入和上传扫描件。核对填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并在网页左侧菜单栏中选择相应的上报键点击上报后,方才完成数据上报的操作。
三、提交(携带)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除特别注明外,提交材料均为一式一份,A4规格纸张。
(一)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尚未注册的或报部注销注册自注销之日起满三年的人员。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6、从事工程造价岗位的工作证明复印件(已具有造价员、预算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提交本人造价员、预算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即可,其他人员应提交由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复印件);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中价协规定的每年度不少于3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9、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交: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如: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复印件);
(2)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3)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因单位调动办理的变更注册
申请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在初始、延续、变更、恢复注册批准之日起满一年后申报,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同时办理变更注册<省级或部门内>手续的,可直接申报延续注册)。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以下3~7材料无须提供):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在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省级或部门内和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一式二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一式三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还需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跨省级或部门调入的章不收)(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3、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如: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退工单等复印件);
5、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交: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如: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复印件);
(2)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3)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因特殊原因需办理变更注册
申请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变更、重组、合并、倒闭、仲裁、申诉等原因需办理变更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同时办理变更注册<省级或部门内>手续的,可直接申报延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