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以下3~6材料无须提供):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在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省级或部门内和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一式二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一式三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还需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更名核准通知书或重组、合并、倒闭、仲裁、申诉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章不收)(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交: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如: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复印件);
(2)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3)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6、单位更名、重组、合并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续期注册
申请条件:每一注册有效期为4年,注册有效期满或过期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同时变更注册(省级或部门内)的和超过注册有效期处于恢复注册状态的人员。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在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一式二份),并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同时变更注册单位的还应提供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如: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退工单等复印件);
5、在一年内因特殊原因需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更名核准通知书或重组、合并、倒闭、仲裁、申诉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前一个注册期内的个人工作业绩证明复印件;
7、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与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咨询(新闸路1609号5楼、电话:62473466),往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致电010-68316136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咨询);
8、超过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暂停执业
申请条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人员。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六)恢复注册(待定)
1、造价工程师证书、执业专用章不慎遗失或损毁的,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和提交网上补证、章的申请。
2、携带刊登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补办证、章申请表》、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专用章留印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七)注销注册
凡报部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初始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5、依法被撤消注册;
6、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7、受到刑事处罚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若执业印章已过有效期的,则无须上交)(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八)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更改、补办
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损毁、遗失需补办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一式二份)(还需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3、《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印章留印。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因单位(资质)类型变化需变更执业印章号(只需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申报)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
2、原执业印章;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