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承包人应进行而没有进行试验或检验,进入现场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这句话是在什么情形时的应用?是针对甲供材料或设备时的情形吗?
(2)、“由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如何理解?
如因勘察、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费用损失200万元,但勘察费、设计费的合计仅为150万元,此时,勘察、设计单位应负多少的经济责任?
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索赔的费用是200万元还是150万元?
【回答】学员zhongdefeng,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句话是针对原材料的检验,如果承包人应进行而没有进行试验或检验,进入现场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而不是针对甲供材料或设备,如果甲供材料或设备有质量问题,都应该是甲方的责任;
(2)此时,勘察、设计单位至多负150万元的经济责任(另外要扣除税金),不足部分由业主补偿;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索赔的费用是200万元,因为施工单位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与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