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20日

  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允许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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