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11月20日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三)工程变更;
  (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
  (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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