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五、认定机构
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我局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我局人事科受理后,报送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六、其他事项
(一)体检
我局将严格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06年2月23日修订)《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http://www.qzedu.cn/upload2011/20111002-1.doc)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http://www.qzedu.cn/upload2011/20111002-2.doc)的项目和要求组织教师资格申请人参加体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持《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的要求、地点等事项届时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务必在网报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申报,网报时间结束后,网站将自行关闭,申请人无法再进行网报。
南安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