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营二级建造师准考证领取通知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18日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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