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解析二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21日

民事诉讼法考点解析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协议管辖

(1)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7、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8、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9、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0、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11、提请回避的时间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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