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建设工程法律责任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4月1日

  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和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对犯罪主要是否有特定要求,又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有过错)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刑罚的种类(构成犯罪,一定程度)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一个罪只有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是补充适用的,附加型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其中主刑有5种、附加刑有3种。

  注解:

  (一)主刑、刑事责任、罚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4、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况且)最为严厉。

  (二)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即可以没收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1214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个人行为,强令他人)

  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注解:(一)犯罪客体是生产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三)犯罪主体  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等;(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负责人行为,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例)

  是指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犯罪客体是劳动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三)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指挥员、投资人等  ;其他的指提供安全设施、安全 条件的责任人;(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情节严重,终身不予以注册)

  注解:(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建设管理制度;(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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