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节约能源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8日

  三、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二)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温期等信息,在房屋购买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筑节能制度

  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三、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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