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犯罪构成
一、串通投标罪 
    根据《刑法》笫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特别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标人(两个以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