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犯罪构成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1月8日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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