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
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3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9月24日 |
09∶00-11∶00 |
建设工程经济 |
14∶00-17∶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9月25日 |
09∶00-12∶00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4∶00-18∶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
注:10个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
二、考试方式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2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两科)考试的条件
符合上述有关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参加1个科目(级别为增报专业)考试的条件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某一专业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资格确认时需携带已取得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资格证明。
四、报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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