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其他有关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详见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重点解析]
此处作一般性理解即可。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重点解析]
此处作一般性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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