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2014《建筑工程》重点讲解21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5日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通常所称的违法分包进一步做出明确定义,具体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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